电缆生产企业不可抗力12.1 因法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用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
裁线机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2.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3 日。
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